京東員工跳槽阿里是主動離職還是被違法開除呢?
點擊量:發布時間:2021-10-13 10:11
離職不僅僅可以看見一個員工的教養,也能看見曾經同事的人品,更可以看清一個老板的人品和格局。我們多數職場人都希望能在離職時可以跟老東家善始善終,但最后,對方的態度卻完全不讓你大失所望,曾經的素養不在了,交情更談不上,甚至令人心寒!
當然,離職時最見一個人的素養,這見的可不僅僅是一個員工的素養,還有leader以及老板的素養,面對員工的辭職申請,leader的做法又何嘗不是代表了一個公司以及一個老板的格局呢?
近日,據企查查披露的判決書顯示。京東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x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京東上訴請求:
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我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70500元,訴訟費用由王x承擔。
事實與理由:
1.我公司與王x協商調崗,但王x考慮自身情況主動提出與我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故《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為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應屬合法有效,王x簽訂協議時明知條款內容,一審法院以我公司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判令我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
2.《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第二條明確約定了支付補償金的條件,包括王x應當履行關于競業限制的相關義務,但王x在競業限制期限內,違反《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入職阿里巴巴(北京)軟件服務有限公司,在王x未履行協議約定的相關義務前提下,我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的約定與《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約定不存在競業關系。
被告方答辯
王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京東世紀公司的上訴請求。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京東世紀公司向我支付經濟補償是基本法律義務,《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設置條款排除我依法享有經濟補償的權利,對我不公平。我并未違反京東世紀公司所稱的保密協議第二條、第三條,且京東世紀公司在另案(競業限制爭議案)中明確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與“競業限制爭議”無關。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王x于2013年8月13日入職京東世紀公司,擔任招商崗位,雙方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最后一次勞動合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其工資標準為21000元/月。
庭審中,為證明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發現王x違反《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及競業限制,京東世紀公司提交錄像光盤,其中,光盤顯示,王x于當日已在杭州阿里巴巴園區工作。王x對光盤的真實性認可,認可視頻中是其本人,但稱不能證明系違反競業限制行為,且競業限制的違反與本案無關聯性,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關于離職過程,京東世紀公司主張公司認為王x不適合管理崗,協商將其調整至專業崗,協商過程,王x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此,京東世紀公司提交王x與HRBP(于x)的聊天記錄、HRBP(于x)與王x上級趙晶的聊天記錄、王x的微信號截圖予以證明。
其中,2019年9月10日,于x:“你最近怎么樣???”王x:“能把我開了嗎?幫忙申請把我開了吧。認真的。”于x:“為啥呀?”王x:“找不到內部崗位都不太合適。”于x:“Claire那里你愿意考慮嗎?做商家權益分層、搜索。”王x:“算了吧。”王x:“你幫幫我吧。把我開了吧。我就回老家了。北京呆太久了也累了。”于x:“你來找我吧,看你什么時候方便。”2019年9月11日,趙x:“王x找你聊了嗎?他說希望我們能給他走賠償。”于x:“王x說內部看的機會都不合適,考慮到孩子上學,還是想回哈爾濱。”
王x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稱聊天記錄片面不能與其陳述一一對應,應以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條款為準,主張其負責供應鏈管理部,因與總監發生爭吵,總監找其談話予以勸退,王x提出按法律規定應該賠償7個月工資,但公司不同意,最終協商3個月工資予以補償。
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系王x履行保密及競業限制義務是否系京東世紀公司向王x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條件。
其一,《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就解除勞動關系事宜達成的一致意見,其目的和結果是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況且,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具有補償性和救濟性特征,在案涉勞動關系已解除且《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目的已經達成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具有必要性和確定性。
其二,根據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約定,雙方勞動關系于2019年9月17日解除且京東世紀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之前向王x支付經濟補償金,該支付時間節點系經雙方協商一致,明確而具體,并不能就此成為約束除達到解除勞動關系之目的以外其他事項的時間標準。
其三,《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第五條明確約定,解除日后王x同意繼續依據《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之約定以及原勞動合同中保密條款之約定,履行保密及競業限制義務;而其中有關保密期以及競業限制期終止日的約定,均晚于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即在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到來之時,王x是否能夠完全履行保密義務及競業限制義務尚存在不確定性。故京東世紀公司主張以王x履行保密義務及競業限制義務制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缺乏邏輯。
其四,從《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訂立目的來看,該協議第二條約定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應理解為,王x應履行“辦理工作交接、離職手續,移送并歸還辦公用品、各類材料、財務借款等”為達成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之目的的義務。
綜上,本案的審理不以王x是否違反保密及競業限制義務的相關認定為前提,京東世紀公司以王x違反保密及競業限制義務為由上訴主張不予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依據不足。綜上所述,京東世紀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一審法院于2021年6月判決:
一、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王x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0500元;
二、駁回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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